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3民初389号
原告:绵阳汇鑫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337742608N,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绵安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谢世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伟,四川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65CRK9B,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6号科技大楼9楼。
法定代表人:唐小晴,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绵阳汇鑫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绵阳汇鑫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诉讼费用减、缓、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绵阳汇鑫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海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