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03执3645号
申请执行人:绵阳汇鑫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绵安路**。
法定代表人:张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迅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金家林经济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张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吉,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绵阳汇鑫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703民初133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迅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张吉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四川迅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张吉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毛 琴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罗玲金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