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92民特17号
申请人:潍坊宝源融雪造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大九路以西,柳贤街以北。
法定代表人:杨建航,总经理。
申请人:潍坊滨海金捷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项目区柳贤街以南、华商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黄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守民,该公司职工。
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潍坊宝源融雪造粒科技有限公司与潍坊滨海金捷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30日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潍坊宝源融雪造粒科技有限公司与潍坊滨海金捷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解除2013年11月2日签订的工业用户供气合同;
二、潍坊滨海金捷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以40000元的价格,购买潍坊宝源融雪造粒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11月付费添置的专为潍坊滨海金捷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供气的设备一台;该40000元于2019年8月20日之前支付20000元,剩余20000元于2019年9月20日之前付清。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潍坊宝源融雪造粒科技有限公司与潍坊滨海金捷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辛光博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于丽丽
书 记 员 袁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