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鲁0792执保148号
申请保全人自贡东方通用压缩机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潍坊滨海金捷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792民初8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保全人自贡东方通用压缩机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潍坊滨海金捷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1411.7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保全人潍坊滨海金捷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1411.7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人潍坊滨海金捷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伟然
书记员 哈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