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滨海金捷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潍坊宝源融雪造粒科技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92执保219号
申请保全人:潍坊宝源融雪造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大九路以西,柳贤街以北。
法定代表人:杨建航,总经理。
被保全人:潍坊滨海金捷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项目区柳贤街以南、华商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黄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守民,该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潍坊宝源融雪造粒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滨海金捷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792民特1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伟然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