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6民初12452号
原告:**,男,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科,四川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兴科中路1号迪欧大厦603室。
法定代表人:邹元智。
原告**与被告成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9元,减半收取计319.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