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2执295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紫竹路****房**。
法定代表人顾荣斌,总经理。
被执行人:泰州铭建精机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泰州市高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永丰路**v>
法定代表人黄汉桢,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昆山市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州铭建精机模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被执行人泰州铭建精机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辖区,为方便案件的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昆山市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州铭建精机模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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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丁明霞
审判员 高红祥
审判员 万 辉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