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03财保7号
申请人:江苏鑫荣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205836676496175,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紫竹路1289号4号房401室。
法定代表人:顾荣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玲,江苏戴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泰州铭建精机模具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21200571376079G,住所地泰州市高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永丰路5号。
法定代表人:黄汉桢,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鑫荣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泰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泰州铭建精机模具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7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金额为2370000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2年3月17日,泰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泰州铭建精机模具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237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扣押(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鑫荣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 芬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柳
书 记 员 张素娴
附:裁判所依据的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