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荣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8589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8589号
原告:***,男,195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0年11月28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告:***,女,汉族,1979年10月18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告:昆山市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紫竹路1289号4号房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67649617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昆山市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吕 彬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海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