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环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执恢162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509951212615G,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区松陵镇永康路**。
法定代表人:吴国兵。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3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区。
被执行人**,女,1982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区。
被执行人***,男,1952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区。
被执行人苏州环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5097222028515,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区铜罗迎春路**/d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市百花漾酿造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509714103968G,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区铜罗镇南田村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被告***、**、***、苏州环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百花漾酿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09民初2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苏州环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百花漾酿造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08161.67元,执行费22482.00元。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执行中,苏州市百花漾酿造有限公司已由本院宣告破产。
1、2020年10月14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失信告知书、限制消费告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2020年10月1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桃源镇××社区迎春路××号的房地产,该房地产本院已依法拍卖,共拍得2173500元,被执行人***在本院仅涉及两件执行案件,除本案外,另一执行案件为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抵押权案件,扣除该案抵押权金额剩余款1363792.38元,及该案执行费15811元,扣除测绘费用4800元,扣除税费130387.99元。本案共执行到位636226.63元,收取执行费22482元。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苏E×××**的小型车辆,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苏E×××**、苏E×××**的小型车辆,本院均已依法查封,查封期限自2021年2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变现受偿。2021年2月1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10月15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及车辆信息,未发现除上述房地产及车辆外的其他财产。
4、2021年2月1日,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申请人对上述执行行为无异议,并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共执行到位636226.63元,执行费22482元。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已经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桃源镇××社区迎春路××号的房地产,本案共执行到位636226.63元,收取执行费22482元。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韧
审判员 葛健颖
审判员 陆亮亮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蒯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