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环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苏州环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百花漾酿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09执5525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住江苏省苏州市***松陵镇永康路202号,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91320509951212615G。
被执行人苏州环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苏州市***铜罗迎春路213号,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913205097222028515。
被执行人苏州市百花漾酿造有限公司,住江苏省苏州市***铜罗镇南田村,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91320509714103968G。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31日出生,48岁,汉族,号码320525196807317719,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执行人**,女,1982年4月26日出生,35岁,汉族,号码320611198204261521,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执行人***,男,1952年5月18日出生,65岁,汉族,号码320525195205187772,住江苏省苏州市***。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被告苏州环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百花漾酿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09民初2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苏州环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百花漾酿造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985902.67元,执行费22259.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告知申请人可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否则可能承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法律后果。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5月7日向各大金融机构发出网络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的小型车辆,上述车辆本院已查封,查封期限自2017年11月10日至2019年11月9日,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变现受偿。向**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桃源镇××、××组的房地产,上述房地产已在本院2018苏0509执1253号案件中拍卖,待处置完毕,本案将依法参与分配。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房地产。2018年6月25日,本院再次发出网络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09民初273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异议。审审判长李荣胜审判员*进前代理审判员陆亮亮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