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豫盛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继配电股份有限公司与榆林市榆神工业园区华航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陕0821执1026号
本院在执行***继配电股份有限公司与榆林市榆神工业园区华航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由被执行人榆林市榆神工业园区华航能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继配电股份有限公司货款703712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月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840元、申请执行费955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再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乔海波 审判员 刘 鑫
书记员 刘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