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民初6322号
原告:许昌豫盛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经济技术开发***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销售总经理。
被告:中建蓝图(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73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许昌豫盛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蓝图(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许昌豫盛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昌豫盛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昌豫盛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汪渤清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