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豫盛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许昌豫盛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某某电气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民初2176号 原告:许昌豫盛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电气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87号附3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许昌豫盛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电气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许昌豫盛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许昌豫盛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许昌豫盛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闫 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