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民初1515号
原告:***继低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经济技术开发***路西段3861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万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万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经开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市辖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庆街生物医药产业园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继低压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经开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原告***继低压电器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继低压电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继低压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继低压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闫 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