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34793号
原告:许昌豫盛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0年12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恒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负责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许昌豫盛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恒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原告许昌豫盛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其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许昌豫盛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婧劼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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