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民初3704号
原告:许昌豫盛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经济技术开发***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蓝图(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73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许昌豫盛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蓝图(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2022年7月27日,原告许昌豫盛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未按时到庭,应当按撤诉处理,同时因本案尚未进行实体审理,本案诉讼费应按件收取1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许昌豫盛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许昌豫盛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谭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