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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奥建设有限公司、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523民初556号 原告:***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华悦新城9幢12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开发区香樟大道308号网络大厦。 法定代表人:***。 原告***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付 逸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