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402民初6013号
原告:广东省恒迅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上渡路175号4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725617796C。
法定代表人:严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东苹,广东品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如椰,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百家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保税区综合服务区C栋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94341673F。
法定代表人:罗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省恒迅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迅公司)与被告珠海百家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家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东苹、江如椰,被告百家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933257.23元及暂计至2022年3月21日的利息损失237990.17元(以3356474.88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576782.35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2年3月21日的违约金2234139.88元(以3356474.88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25日起每日按3356474.88元的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全部工程价款清偿之日止;以1576782.35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21日起每日按1576782.35元的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全部工程价款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恒迅公司的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百家达国际中心***系统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约定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完成百家达国际中心***系统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造价为柒仟万元整,计费依据为“按照2010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及《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及相关的勘误表计价。人工工日工资和计费按照施工各时期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颁发的《珠海市工程造价信息》规定执行。材料价按照施工各时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珠海市工程造价信息》。该工程总造价“税前下浮5%”;逾期付款之违约金计算依据为“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部分款项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上限为合同的5%”。2018年4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百家达国际中心***系统工程施工总承包补充合同》,约定工程进度款按节点支付,节点采用已完成的工程量确定,节点金额确定为100万元,即原告每完成100万元工程申请一次工程款,经被告、监理审核,被告向原告支付进度款。被告应在收到原告发票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全面、忠实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承包的***系统工程细分为13个子系统,除能量计费控制系统、无线对讲系统因被告无法依约提供施工场地(条件),无法进行施工外,其余11个子系统均已完工验收合格。同时,原、被告以《百家达国际中心***系统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约定的上述计费依据结算,以《百家达国际中心***系统工程施工总承包补充合同》约定的上述工程进度款按支付节点,分别在2018年7月23日、2019年12月10日及2020年7月1日向被告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被告亦分别支付了相应的工程进度款。而后,原告按照上述计费依据和结算习惯分别于2020年10月30日及2021年1月28日向被告申请支付工程款,被告却无故拖延,至今仍不结算支付上述工程进度款。为此,原告多次与被告进行友好协商,但被告却以种种理由为借口,拒不支付相应工程款等合同义务,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之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恒迅公司为其诉称提交以下证据:1.恒迅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百家达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3.《百家达国际中心***系统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百家达国际中心***系统工程施工总承包补充合同》;4.《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编号01)》《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编号02)》《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编号03)》《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5.《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编号04)》《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编号06)》《工作联系单(编号:ZNH-25)》《工作联系单(编号:ZNH-27)》《工作联系单(编号:ZNH-29)》《发文登记表》;6.《会议纪要(2018年3月1日)》及《项目启动会签到表》;7.《送样确认记录》;8.《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记录》《设计交底记录》;9.《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方案)报审表》《单位(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10.《**五金水电灯饰电线电缆批发部销售清单》;11.《百家达国际中心***系统项目施工周报(2018.5.1-2018.5.8)》《工程联系单(YDZN-01)》;12.《工程联系单(YDZN-03)》《工程联系单(ZNH-02)》《工程联系单(ZNH-03)》《工程联系单(ZNH-06)》《工程联系单(ZNH-07)》(2份),《工程联系单(YDZN-09)》《工程联系单(YDZN-10)》;13.《珠海百家达置业有限公司会议纪要(2018年7月6日)》《珠海百家达置业有限公司会议纪要(2018年7月20日)》《珠海百家达置业有限公司会议纪要(2018年8月10日)》《珠海百家达置业有限公司会议纪要(2018年8月31日)》;14.《珠海百家达置业有限公司会议纪要(2019年5月13日)》;15.《会议纪要(2019年9月23日)》;16.《关于百家达国际中心***系统工程的停工函》;17.《会议纪要(2019年9月27日)》;18.《工程验收证书》《验收证书报告》《珠海市光纤到户备案申请表》《珠海市通信配套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19.《智能建筑分部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和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智能建筑分部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智能建筑分部(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集成系统子分部(系统、子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集成系统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综合布线系统子分部(系统、子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综合布线系统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设备监控系统子分部(系统、子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子分部(系统、子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机房子分部(系统、子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机房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智能建筑***集成系统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汇总表》《智能建筑综合布线系统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汇总表》《智能建筑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汇总表》《智能建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汇总表》《智能建筑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评定记录汇总表》《一氧化碳浓度监测装置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地下车库一氧化碳监测装置设备(系统)运行试验记录》《智能建筑机房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汇总表》;20.《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表》《关于申请使用对讲机频率和设置对讲通信系统的函》《无线电频率使用承诺书》;21.《工作联系单(ZNH-30)》《工作联系单(ZNH-31)》;22.《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23.《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协议书》(被告员工发给原告员工)、《协议书》(原告员工发给被告员工)。
被告百家达公司答辩称,一、恒迅公司在2020年10月30日请求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为3356474.88元,但按照双方签订的《百家达国际中心***系统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补充合同》(以下简称“补充合同”)的约定,百家达公司应付给恒迅公司的工程进度款金额为1490000元,恒迅公司不认可该金额,进而拒不向百家达公司出具发票,导致百家达公司未付进度款的责任在***公司。
1.补充合同第六条第(三)款第3项约定:“乙方施工完成开始申请建设工程验收前,经甲方、监理对已完工工程验收确认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到合同总额的85%工程款(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合同总额85%的金额为7395000元,而百家达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为5904622.06元,按照上述合同约定,百家达公司应付给恒迅公司的工程进度款金额为14900000元,***公司却申请支付3356474.88元,不符合合同约定。恒迅公司不认可该金额,进而拒不向百家达公司出具发票,导致百家达公司未付进度款的责任在***公司,与百家达公司无关。
2.双方在2021年10月份进行过协商,当时双方一致确认“关于百家达国际广场***系统工程尚未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为149万元”,并同意以“珠海百家达国际广场的3栋2710号物业冲抵工程进度款1405485元,剩余未支付的进度款在结算中一并核算”,双方接近签订《协议书》,之后仅因冲抵物业的装修和税费问题而未能达成一致,***公司对于工程进度款为149万元是无异议的。
二、恒迅公司一直存在施工延误的违约情形,其至今仍未按照合同约定完工,更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结算,其无权现在主张结算款和质量保证金。
按照补充合同约定,涉案工程的工期为120天,恒迅公司于2018年3月1日进场施工,本应于2018年7月1日前竣工并通过验收手续,***公司一直存在施工延误的情形。百家达公司多次发函,要求其加快施工,***公司至今仍未完成竣工(未完工的内容详见《***工程现场可见的质量缺陷汇总表》),更不要说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结算手续,恒迅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其无权现在主张结算款和质量保证金。
三、恒迅公司主张的利息和违约金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按照合同约定及此前付款的习惯,百家达公司是收到恒迅公司的发票后付款,***公司却一直拒不提供发票,百家达公司有权暂缓支付进度款。
其次,如前所述,恒迅公司一直存在施工延误的违约情形,至今未完工,已构成违约,其要求利息和违约金无事实依据。
最后,退一步而言,百家达公司认为恒迅公司不能既主张利息又主张违约金,且违约金的标准已经过高。
综上所述,百家达公司应付给恒迅公司的工程进度款为149万元,但因恒迅公司不按合同约定提供发票,导致百家达公司无法支付,恒迅公司无权要求所谓的利息或违约金。而恒迅公司至今仍未按照合同约定完工,更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结算,其也无权现在主张结算款和质量保证金。
被告百家达公司为其辩称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工作联系单》(1);2.《发文记录表》;3.《工作联系单》(2)。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4月10日,百家达公司(甲方,发包方)与恒迅公司(乙方,承包方)签订《百家达国际中心***系统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其中,第一条约定,工程名称为百家达国际中心***系统工程,根据甲方开发进度分期开发,由于项目部分系统未具备施工条件,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先行进场完成前提工作,工程实施以甲方完善相关手续,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合同后为准;第二条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按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和开发进度要求(以甲方书面确认为依据、设计说明、关联要求,完成百家达国际中心***系统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质量标准为:1.施工时应严格按国家现行规范、本行业有关质量标准,省、市有关规定执行;2.工程验收时,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省、市、本行业的有关规范、规定;3.通过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如涉及第三方检测费用、验收费用及其他配合费用由甲方支付);4.质量目标:达到合格标准,争创珠海市优良样本工程及广东省优良样本工程,争创珠海市结构优良样本,争创珠海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本工地及广东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本工地;第四条约定,合同(暂定)造价为7000万元(含税),涉及第三方检测费用、验收费用由甲方支付;第五条约定,合同总工期为36个月,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完善工程相关手续,甲乙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为准。如遇下列情况,经甲乙双方代表签证,工期相应顺延:1.因甲方原因,影响工程项目进度,如不按时交出场地、现场不具备应有的工作面,未提供施工临时水电接驳点及甲方设计变更影响施工;2.不可抗力因素;第六条约定,1.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方式:本项目不设预付款;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1)工程进度款按节点支付,节点采用已完成的工程量确定,节点金额确定为500万元,即乙方每完成500万元工程申请一次工程款,经甲方、监理审核,甲方向乙方支付进度款(甲方收到乙方根据甲方书面审核确认的进度款金额开具合法、有效、足额发票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当支付至合同暂定总额的85%时,暂停支付;(2)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签证等增减调整费用由乙方按月编制,经甲方、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的设计变更及签证累计超过30万(包括30万)时,在下月的工程进度款中支付,每项变更与签证工程的进度款支付额为审核价的85%,余款在总结算时扣除质保金后一并支付;(3)当工程全部完成,乙方开始申请建设工程验收前,经甲方、监理对已完成***系统工程验收确认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到合同总额的85%工程款(甲方收到乙方根据甲方书面审核确认的进度款金额开具合法、有效、足额发票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4)结算款的支付方式:当所有工程全部完成,经甲方、监理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办理好相关结算及完整验收资料手续后,甲方再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造价的95%(甲方收到乙方根据甲方书面审核确认的进度款金额开具合法、有效、足额发票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留下5%余额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5)质保金支付:按国家规定的相应质量保修期执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之日起计满2年后的10天内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验收并扣除保修期内需支付的费用,无息退还剩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给乙方(质保期满第一年10天内支付结算价的2%,质保期满第二年10天内支付结算价的3%支付给乙方);(6)甲方将以转帐或电汇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每次收取工程款时,必须先提供有效合法的等值税务发票(11%工程类增值税普通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相应付款期顺延;(7)履约保证金:乙方于签定合同后,甲方支付第一笔进度款前的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合同总价的10%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本工程因向甲方提供履约担保而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或办理履约保函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履约担保的有效期,从合同开工日期起至本项目的竣工验收合格报告止,甲方归还乙方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第九条约定,甲方工程代表为***,负责按甲方授权书的范围履行施工管理的相关职责。乙方委派现场代表**能负责施工期间的全面管理。该现场代表须持有与本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证书,如变更现场代表应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第十条约定,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条款,否则,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部分款项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上限为合同的5%。若乙方的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售后服务质量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要求,经甲方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终止和解除条款执行。若甲方同意乙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应在甲方同意的期限内无偿进行更换、维修、整改并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经济损失,直至通过验收,由此而延误工期的,须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除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非上述原因连续停工十五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合同包干总造价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工期延误或其他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2018年4月12日,百家达公司(甲方,发包方)与恒迅公司(乙方,承包方)签订《百家达国际中心***系统工程施工总承包补充合同》,该合同对承包工程的范围、承包方式、工期、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工程造价等进行具体化约定。其中,第三条约定,以合同总价包干的形式对工程进行承包,内容如下:
按本项目工程范围和甲方确认的图纸(出图日期:2017.12)以总价包干的形式进行承包。总包干价为870万元。总包干价包括但不限于包设备材料采购运输、装卸及安装、包工、包料、包机械、包施工措施费、包工期、包质量、包管理费、***、包安全、包系统调试、***施工、配合甲方及总承包单位办理竣工资料及工程质量通过政府部门验收合格(涉及第三方检测费用、验收费用及其他配合费用由甲方支付)、二次搬运、垃圾清运、建设工程商业保险、**包配合费、包税金等;第四条约定,乙方于2018年3月1日进场施工,于2018年7月1日前竣工并通过监理甲方及配合有关部门的验收手续,工期共计120天。实际开工时间以甲方批准的《单位工程开工报告》为准,竣工验收期为实际开工后120天。如遇下列情况,经监理工程师及甲乙双方现场代表签证,工期相应顺延:1.因甲方原因,影响工程项目进度,如不按时交出场地、现场不具备应有的工作面,未提供施工临时水电接驳点及甲方设计变更影响施工;2.不可抗力的因素;第六条约定,1.本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固定总价包干形式,包干总价为870万元(含税);2.设计变更:(1)设计变更是指合同签署后,工程在设计(包括品质和数量)上的改变。设计变更必须以经甲方确认的设计单位书面通知为准;(2)甲方如需进行工程变更,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接到书面通知后,必须按照变更通知的内容和要求实施工程变更。工程中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在3天内与设计单位商定,提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乙方方可继续施工;(3)施工中乙方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业主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4)《设计变更通知单》(格式由甲方提供)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对甲方和乙方具有约束力,否则,不能作为结算或工期顺延等的依据……;(5)《工程现场签证单》(格式由甲方提供)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对甲方和乙方均有约束力,否则,不能作为结算或工期顺延等的依据:《工程现场签证单》上必须有甲方代表、监理工程师、业主代表及乙方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工程现场签证单》上必须明确变更的具体位置及工程量,并附有变更依据、计算式、图纸(或现场拍照图片);(6)《工程联系单》只作甲方和乙方双方联系的用途,不作为计价依据,如乙方认为应计价的,乙方必须申请办理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手续;(7)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的其它变更,由甲方和乙方协商解决;3.变更价款的确定:本条款只适用工程造价调整的工程变更;4.付款方式:(1)本项目不设预付款;(2)工程进度款按节点支付,节点采用已完成的工程量确定,节点金额确定为100万元,即乙方每完成100万元工程申请一次工程款,经甲方、监理审核,甲方向乙方支付进度款(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3)乙方施工完成开始申请建设工程验收前,经甲方、监理对已完成工程验收确认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到合同总额的85%工程款(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4)当所有工程全部完成,经甲方、监理及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办理好相关结算及完整竣工验收资料手续后,甲方再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造价的95%,留下5%余额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5)质保金支付: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满2年后的10天内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验收并扣除保修期内需支付的费用,无息退还剩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给乙方(质保期第一年满10天内支付结算价的2%,质保期第二年满10天内支付结算价的3%给乙方);(6)甲方将以转帐或电汇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每次收取工程款时,必须先提供有效合法的等值税务发票(工程类增值税普通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相应付款期顺延;(7)履约保证金:乙方于签定合同后,甲方支付第一笔进度款前的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合同总价的10%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本工程因向甲方提供履约担保而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或办理履约保函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履约担保的有效期,从合同开工日期起至本项目的竣工验收合格报告止,甲方归还乙方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第九条约定,甲方委派现场代表***负责对工程建设进行全面管理,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需要甲方协调的相关问题,并参与工程的初检、各种验收和签证工作。如变更现场代表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委派现场代表**能负责施工期间的全面管理。该现场代表须持有与本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证书,如变更现场代表应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于每月25号前及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时,乙方须按甲方要求的格式提交相应的工程进度报表给甲方、监理确认,同时还应向甲方发出书面付款申请。若乙方未及时提供前述资料,甲方可相应顺延付款时间;第十条约定,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条款,否则,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部分款项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竣工及逾期向甲方提供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报备)证,每逾期一日,按合同包干总造价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合同包干总造价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按本合同终止和解除条款执行。因此影响甲方竣工验收的,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若乙方的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售后服务质量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要求,经甲方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终止和解除条款执行。若甲方同意乙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应在甲方同意的期限内无偿进行更换、维修、整改并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经济损失,直至通过验收,由此而延误工期的,须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除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非上述原因连续停工十五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合同包干总造价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工期延误或其他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恒迅公司分别于2018年7月23日、2019年12月10日、2020年7月1日、2020年10月30日、2021年1月28日向百家达公司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请表》(01)、《工程款支付申请表》(02)、《工程款支付申请表》(03)、《工程款支付申请表》(04)、《工程款支付申请表》(06),与此同时提交《工程款请款报告》,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7月24日、2019年12月11日、2020年7月2日、2020年10月30日、2021年1月29日在前述《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中提出审核意见:已达到支付条件,质量达到合同规定标准,没有相关处罚,同意按合同支付。
2018年8月15日,百家达公司***公司支付1551637.73元;2020年1月15日,百家达公司***公司支付1200000元;2020年4月15日,百家达公司***公司支付1316289.46元;2020年8月21日,百家达公司***公司支付800000元;2020年9月15日,百家达公司***公司支付300000元;2020年11月18日,百家达公司***公司支付736694.87元。上述合计5904622.06元。双方确认上述款项系第一笔、第二笔、第三笔的进度款。另外,百家达公司曾就一项增补工程***公司支付了价款。
恒迅公司主张百家达公司尚欠《工程款支付申请表》(04)、《工程款支付申请表》(06)载明的进度款3356474.88元、1576782.35元。百家达公司确认分别于2020年11月5日、2021年2月1日收到恒迅公司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04)、《工程款支付申请表》(06)。
庭审中,恒迅公司主张案涉工程款为进度款,补充合同中的总包干价仅是估价,最终以实际履行进行结算。第四笔工程款已经开具发票,但被百家达公司退回。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曾经提到尚未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为2876282元,甚至提到用房屋冲抵部分债务,但最终未能达成协议。施工延误系百家达公司未能按照约定交付具备施工条件的界面,严重影响恒迅公司***系统的施工安排,并向本院提交会议纪要予以佐证。经核,双方曾就各项施工延误需解决的问题多次召开会议,提出解决方案,并形成会议纪要。百家达公司则认为总包干价就是确定的总价,除了合同约定的变更之外不予调整,前述第五笔工程款就是案涉合同施工外增加的工程。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本案系因履行《百家达国际中心***系统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百家达国际中心***系统工程施工总承包补充合同》引起的纠纷,合同均成立于民法典施行前,但合同约定义务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故本案应区别合同的履行情况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或者民法典的规定进行审理。
恒迅公司与百家达公司签订的《百家达国际中心***系统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百家达国际中心***系统工程施工总承包补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享有权利。
关于工程款。双方先后签订两份合同,但《百家达国际中心***系统工程施工总承包补充合同》签订时间在《百家达国际中心***系统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之后,且《百家达国际中心***系统工程施工总承包补充合同》对承包工程的范围、承包方式、工期、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工程造价等进行了具体化的约定,应认定在《百家达国际中心***系统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仅有原则性约定条款,而《百家达国际中心***系统工程施工总承包补充合同》有具体明确约定条款的情况下,以《百家达国际中心***系统工程施工总承包补充合同》的有关约定为准。对于工程总价而言,《百家达国际中心***系统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合同(暂定)造价为7000万元,而《百家达国际中心***系统工程施工总承包补充合同》具体明确为按项目工程范围和百家达公司确认的图纸以总价包干的形式进行承包,总包干价为870万元,故应认定案涉工程总价款为870万元。恒迅公司提出的补充合同中的总包干价仅是估价,最终以实际履行进行结算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百家达国际中心***系统工程施工总承包补充合同》第六条约定,百家达公司应支付的进度款为合同总价款的85%。故百家达公司尚应***公司支付进度款1490377.94元(8700000元×85%-5904622.06元)。恒迅公司主张百家达公司按照《工程款支付申请表》(04)、《工程款支付申请表》(06)载明的金额支付4933257.23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工程款利息和违约金。本院认为,根据《百家达国际中心***系统工程施工总承包补充合同》第六条约定,恒迅公司要求百家达公司支付85%进度款的前提是其施工完成开始申请建设工程验收前,经百家达公司、监理对已完成工程验收确认后,而本案中,恒迅公司和百家达公司对支付85%进度款的金额产生争议,双方尚未确定85%进度款的具体金额,亦即该85%进度款的付款条件尚未具备,故恒迅公司要求百家达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同理,百家达公司的行为未构成违约,恒迅公司要求百家达公司支付违约金,依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百家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省恒迅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90377.94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省恒迅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63638元,由原告广东省恒迅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5263元,被告珠海百家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8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 助理 潘淑恩
书 记 员 王 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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