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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安化县安电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923破申1号
申请人:益阳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龙洲北路**。
法定代表人:詹世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志丰,男,198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被申请人:安化县安电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沿河大道(电力调度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周爱国,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益阳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化县安电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9)湘0923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申请人的破产清算不予受理。申请人不服裁定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债权人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条件,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时只要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可。至于债务人系基于何种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以及债务人是否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原因,无须债权人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时举证证明。申请人提出对被申请人破产清算申请时,提供了借款协议、借条、对账单等证明,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事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认为安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923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事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规定,裁定:一、撤销安化县人民法院(2019)湘0923破申1号民事裁定;二、由安化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益阳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对安化县安电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曹 波
审判员 刘妹群
审判员 龚小燕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蒋悠
书记员瞿佳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