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923破1号
申请人:益阳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龙洲北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詹世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志丰,男,198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单位员工,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被申请人:安化县安电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沿河大道(电力调度中心十楼)。
法定代表人:周爱国,该公司经理。
2019年11月28日,申请人益阳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勘测设计院)以被申请人安化县安电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电公司)拒不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安电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9)湘0923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不服,上诉至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本院(2019)湘0923破申1号裁定,由本院受理申请人对安电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3月18日作出(2020)湘0923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受理,同时指定湖南乐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债务人破产清算管理人。
经审理查明:
一、债务人企业概况:据益阳新兴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益新所审字(2020)第25号审计报告称:安电公司由原安化供电分公司于2004年4月30日发起由正式职工与仙溪供电站农电员210人共同出资成立,登记实收资本总额为508.2万元。公司成立后,安化供电分公司继续出资,公司实收资本增资至655万元。2012年5月21日,安化电力局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安电发展有限公司由安化电力实业总公司收购,安电发展有限公司成为安化电力实业总公司的分公司”。2012年5月28日,新修订的安电公司公司章程记载:“安化电力实业总公司认缴的出资额为1,409.4万元,2017年12月15日,由安化电力实业公司无偿转让给益联公司”。安电公司经营范围:小水电开发运营;住宿、饮食服务(限分支机构经营)、项目投资、电器工程安装及维护、经营配网、用电技术服务。
二、债权人及申报债权数额。
(一)益阳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申报债权数额为569.6万元(借款),包括本金400万元,利息38.4万元,违约金131.2万元。
(二)益阳益联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化分公司(以下简称益联电力公司安化分公司),申报债权额为714.8425万元(借款),包括本金561万元,利息153.8425万元。其中,2017年11月17日债权180万元没有相关依据。经本院核实,2017年12月15日,安化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将股权无偿转让给了益阳益联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化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概括转让,该债权申报人应该为益阳益联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联电力公司)。
(三)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设计院,申报债额为21.5万元。
(四)戴共党,申报债权额为136.935714万元。
(五)朱晴建,申请债权额为38.574857万元。
上述申报债权合计1,481.453071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戴共党、朱晴建之债权已被另一债权人益阳益联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化分公司全额收购。
三、债务人经审计、评估后资产状况。
(一)益阳新兴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受管理人委托对安电公司账面反映的资产、负债及经营等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未经评估和实地查看等),出具益新所审字(2020)第25号审计报告,安电公司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为:资产总额为1,301.148812万元,负债总额为1,659.88067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为-358.731868万元。其中审计报告“说明部分”记载:就罗溪电站事项特提请管理人关注:查在建工程,账面反映共支付罗溪电站费用总额为2,108.850325万元,其中:预付款支出481.8642万元,但该项目已于2019年8月转让,根据“安化县罗溪水电站资产产权和经营权转让合同书”中转让标的设定,其内容描述为“安化县罗溪水电站权和经营权。罗溪水电站的资产状况,以拍卖时拍卖人对罗溪电站明示的资产为准,乙方不对此不持异议”。该条款中所指的现状是实物现状还是财务现状内容不明晰。
(二)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湖南华信有限公司对安电公司的资产评估。
经委托,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湖南华信有限公司对破产企业资产进行了审计评估,结论如下:
1.中联湘资评报字(2021)第019号资产评估报告,安电公司所占的安化嘉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45%股权评估价值为253.07万元。中联湘资评报字(2021)第019号资产评估报告认定在建工程及工程物资评估值为零。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在建工工程及工程物资评估值为零的梓树坪电站目前尚在营业中。
2.中联湘资评报字(2021)第020号资产评估报告,安电公司名下响水洞电站评估值为49.48万元,大桥柏木电站经营权价值为20.72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未经本院裁定,其中响水洞电站已由管理人与安化县仙溪镇人民政府以20万元价格低价转让他人。
3.中联湘资评报字(2021)第021号资产评估报告,安电公司所占的湖南益阳芙蓉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40%股权价值为241.86万元。
(三)安电公司银行账户余额为67.160989万元。
(四)本案立案受理后,安电公司享有权益的部分小水电站仍在继续运营,存在营业收入,该营业收入未计入破产财产。
四、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和六个月内债务人偿债情况。
(一)2014年11月11日安电公司与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1,800万元,贷款期限为五年,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9年11月10日止。进行相关偿还后安电公司尚欠华融湘江银行1,400万元,在贷款期限未届满情况下,2019年5月21日,安电公司将剩余贷款1,400万元全部清偿完毕。
(二)2012年12月30日,安电公司向安化县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2年12月30日至2013年6月30日。进行相关偿还后,安电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偿还安化县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剩余借款442.53万元。
(三)2019年7月9日,安电公司偿还益联电力公司安化公司借款300万元。
(四)2019年10月22日,安电公司支付益联电力公司安化公司材料款208.8791万元。
五、部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因戴共党、朱晴建的债权已被另一债权人益阳益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收购,本案债权人仅为益阳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益阳益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设计院。
经查明,益阳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8月14日,原系益阳益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在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完成股份改制,股东为国网湖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占60%,益阳益联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占40%。
益阳益联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债务人唯一股东。安电公司下属罗溪电站拍卖时显示:拍卖转让成功所签订的转让协议,转让方主体为益阳益联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电公司财产实际由益联电力公司掌控)。安电公司相关费用需向益联公司安化分公司履行报销审批手续、安电公司各电站维修资金费用报修亦是向益联公司安化分公司履行借用审批手续(安电公司并非拥有独立的财产)。
本院认为:安电公司与股东及申请人之间存在非经营性大额经济往来,安电公司与股东益阳益联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在资产管理、相关费用支付、相关事项决策等各方面未保持独立,存在人格混同情形,股东不再仅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连带责任。另外,申请人益阳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作为安电公司股东的全资子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申请人、被申请人、债权人(股东)益阳益联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可通过公司自行清算完成。而另一债权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设计院债权额为21.5万元,债务人尚有银行账户余额及其他财产、营业收入等,不存在资不抵债情形。故债务人安电公司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对申请人的申请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十二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益阳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安化县安电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妹群
审判员 龚小燕
审判员 张飞律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蒋悠
书记员瞿佳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