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1127执516号
申请执行人:胡勇虎,男,198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邵县人,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理人:龙兴,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浩亚腾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颜学潘,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胡勇虎与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浩亚腾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127民初12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127民初125号民事调解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