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育才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育才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42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晶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
市闵行区都会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育才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闵曼君,上海闵曼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闵曼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晶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育才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蒋鸣良
审判员*锋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龚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