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育才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灵项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上海育才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6124号
原告:上海灵项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坤路1号第2幢4122室。
法定代表人:苟光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召弟,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屹,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育才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468号。
法定代表人:陈继军。
被告:吴美福,男,1976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上海灵项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育才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吴美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灵项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灵项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计2,285元,由原告上海灵项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旭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庞哲凯
书 记 员 李 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