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281民初3678号
原告:湖南桩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人民东路111号东郡小区8号栋1103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省四一六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35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桩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四一六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6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桩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湖南桩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