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龙武建筑工程公司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执718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龙武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宏伟路******门市。

法定代表人:刘光宇,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月**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1521271*********,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东煤矿区住宅小区***号。

本院依据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8)哈仲裁字第0509号裁决书,立案执行黑龙江省龙武建筑工程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182982.38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龙武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龙武建筑工程公司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01执7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华杰

审判员  李相彬

审判员  董伟建

(院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