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民申25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省龙武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永波,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龙武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龙武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1民终第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其于1997年开始在龙武公司工作17年,公司不与其签劳动合同,不给节假日,每天24小时都在工作场地看护公司财物。龙武公司应赔偿其各种加班费、补偿款和社会五项保险费保持劳动关系至60岁。补偿劳动存续间至最终判决赔偿结束前的工资,补偿不给签合同的双倍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五、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阿城市红星龙武碎石场(以下简称龙武碎石场)是龙武公司的下属企业,1996年承包给王俊责。1997年,王俊责招聘***在龙武碎石场从事更夫工作,由王俊责负责向***支付工资。龙武公司于2006年10月收回龙武碎石场后,考虑***无家可归,于2007年1月安排***在龙武公司瓦盆窑废品仓库继续从事更夫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审判决确认***与龙武公司之间自2007年1月至2013年11月25日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判处龙武公司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及为***缴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对***的合理诉求已予以支持。***此次主张龙武公司应赔偿其加班费、补偿款和社会五项保险费并保持劳动关系至60岁的诉求无法律依据,原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晓刚
审判员 刘 平
审判员 李 懋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