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与上海联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益恒置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6946号

原告***,男,194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女,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女,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女,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上海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上海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联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益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联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益恒置业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朱  *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