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男,194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女,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女,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女,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上海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上海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联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益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联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益恒置业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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