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桂0103执263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中汇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厢竹大道**竹溪家园****。
法定代表人:王斌,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1月14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103民初33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在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3执1126号案件中的应得收入155630元至本案,用于清偿本案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为锋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