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桂0103执2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中汇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市青秀区厢竹大道**号竹溪家园**栋**室。
法定代表人:王斌,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1月14日出生,住**宁市青秀区。
本院受理广西中汇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以(2016)桂0103民初3348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担保人王斌名下车牌号为桂A×××××的小型汽车壹辆。现因本案诉讼已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王斌名下车牌号为桂A×××××的小型汽车壹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郁
审判员 袁小辉
审判员 梁为锋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