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桂0103执113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现住南宁市青秀区,证件号码37032319741114003x。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广西中汇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南宁市衡阳西路**号**万庄主楼**座。
法定代表人王斌。
***与广西中汇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的(2015)南市民终字第63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中汇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83558.6元。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全军
审判员 黄 郁
审判员 刘 斌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