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5089号
申请人:苏州天和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花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5896521X9。
法定代表人:朱雄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军,江苏勤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培哲,江苏勤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太仓市雪良土木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浏家港石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20689758M。
法定代表人:凌震。
申请人苏州天和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太仓市雪良土木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1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太仓市雪良土木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澄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瑜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