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雪良土木建筑有限公司

昆山某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太仓市雪良土木建筑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7767号之四
申请人:昆山***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新吴街53号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N1F1D96。
法定代表人:王艳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元杰,上海正源(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超,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太仓市雪良土木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浏家港石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20689758M。
法定代表人:凌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嘉彬,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雯,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太仓三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浏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66504827X。
法定代表人:蔡卫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晓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77年0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原告昆山***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市雪良土木建筑有限公司、太仓三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作出(2021)苏0585民初776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太仓市雪良土木建筑有限公司、太仓三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昆山***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苏州汇中木业有限公司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太仓市雪良土木建筑有限公司、太仓三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 逸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郁忻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