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7767号之三
原告:昆山***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新吴街53号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N1F1D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源(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太仓市雪良土木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浏家港石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20689758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三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浏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6650482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7年0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城厢镇。
原告昆山***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市雪良土木建筑有限公司、太仓三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后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原告昆山***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昆山***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逸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