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祺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胸科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07执136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750号绿地国际金融城A03地块二期第C1幢9层5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湖北和开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和开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胸科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和平街武丰村仁和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马淑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本院在执行湖北**建设有限公司与****胸科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胸科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履行本院(2021)鄂0107民初5266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湖北**建设有限公司返还押金1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2、向申请执行人湖北**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13日起按日利率0.17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3、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17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截至2022年5月5日,被执行人****胸科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资金占用利息为5,812.64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92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胸科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9,307.14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