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4民初7816号
原告:武汉星润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四侧路16号集中商业栋3层1号武汉供销建材家居城内A-3-03、16、17、1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750号绿地国际金融城A03地块二期第C1幢9层5号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星润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星润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武汉星润丰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星润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熊 志 辉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茜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