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天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202民初6223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告:***,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阜阳天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淮河路与西清路交叉口正基首府B4座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56310434W。
法定代表人:郭新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省丽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淮河路2066号正基首府D1商住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394823XB。
法定代表人:李桂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阜阳天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丽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余继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李卓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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