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天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阜阳天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15114号
原告: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潘寨路佳海产业新城D10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97064655P。
法定代表人:宋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凤、王魏,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天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阜阳市天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淮河路与西清路交叉口正基首府B4座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5631043W。
法定代表人:郭新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浩然、李君兰,安徽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阜阳鼎强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经济开发区颍五路北侧、州九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71785112D。
法定代表人:张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洪,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诉被告阜阳天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阜阳鼎强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云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杜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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