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天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阜阳天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丽丰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16527号
原告:阜阳天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淮河路与西清路交叉口正基首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56310434W。
法定代表人:郭新建。
被告:安徽省丽丰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淮河路**正基首府**商住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394823XB。
法定代表人:李桂芳。
被告:李桂芳,女,196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女,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阜阳天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丽丰集团有限公司、李桂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阜阳天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阳天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阜阳天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 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闫永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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