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2民初2368号
原告:**,男,1993年12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煜晖,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阜阳市天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淮河路与西清路交叉口正基首府B4座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5631043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阜阳市天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