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天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阜阳市天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2民初2368号 原告:**,男,1993年12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煜晖,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阜阳市天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淮河路与西清路交叉口正基首府B4座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5631043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阜阳市天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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