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02民初10406号
原告:**,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男,197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告:阜阳市天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淮河路与西清路交叉口正基首府B4座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5631043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阜阳丽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淮河路2066号正基首府B4#商办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NU7G8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阜阳市天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阳丽丰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许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