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天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阜阳市天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02民初10406号 原告:**,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男,197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告:阜阳市天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淮河路与西清路交叉口正基首府B4座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5631043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阜阳丽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淮河路2066号正基首府B4#商办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NU7G8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阜阳市天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阳丽丰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许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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