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渝0120行初42号
原告重庆长寿鹏达建筑工程公司,地址:重庆市长寿区晏家静怡北街5号3幢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392024M。
法定代表人高翔,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挺,重庆善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光翠,重庆善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渝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70093446271。
负责人魏晓凤,局长。
委托代理人熊兰亚,该局工作人员,公职律师。
第三人张安兴,男,汉族,1972年10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代理人吴友良,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审理原告重庆长寿鹏达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中,原告重庆长寿鹏达建筑工程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已经减半),由原告重庆长寿鹏达建筑工程公司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梅 寒
人民陪审员 龙贻全
人民陪审员 蔡晓东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小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