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路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西北疆能线缆有限公司与新疆路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9民初172号 原告:新疆西北疆能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米东南路西三巷**土产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路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北三巷**六道湾卧龙花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西北疆能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路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西北疆能线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减少诉讼请求并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新疆路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西北疆能线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疆西北疆能线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疆路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6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至9,000元并撤诉,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疆西北疆能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亚 二 〇 二 一 年 一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