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0106民初2754号
原告:新疆博润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嵩山街229号1栋6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路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北三巷101号六道湾卧龙花园A区2栋2**4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农四师霍城垦区。
原告新疆博润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路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新疆博润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博润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博润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4.48元(原告已预交382.24元),减半收取382.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