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辰建安股份有限公司

**与河南兴辰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高新区医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91民初1204号
原告:**,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万军。
被告:河南兴辰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东晓。
被告:南阳市高新区医院,住所地南阳市张衡路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11300L0128727XT。
法定代表人:王囡。
原告**与被告河南兴辰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高新区医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以双方已在庭前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同意分期偿还借款为由,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文祥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马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