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303民初3208号
原告河南兴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东晓,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峰,北京市京国(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闫文帅,北京市京国(南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军杰,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南兴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兴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原告河南兴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澎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