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辰建安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国辰建安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302民初4616号原告河南国辰建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光武路与孔明路交叉口星旺家园1幢1单元1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89187828H。法定代表人田晓东,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峰、秦毅萌(实习),北京达略(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暾,男,汉族,1984年10月29日出生,系河南国辰建安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南阳市市辖区滨河路品尚娱乐,住所地南阳市滨河路与解放路口1号楼3楼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00MA47P3GC5P。经营者季虎,系负责人。被告***,男,汉族,1986年4月12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广水市,住南阳市滨河路与解放路口1号楼3楼门面。原告河南国辰建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辰公司)诉被告南阳市市辖区滨河路品尚娱乐(以下简称品尚娱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暾、姚峰、秦毅萌,被告品尚娱乐的经营者季虎,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国辰公司诉称:2019年8月24日,被告品尚娱乐作为委托人就该KTV装修工程与原告订立工程施工合同,由品尚娱乐实际控制人***在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上签字,约定由原告负责对被告KTV进行装修,合同价款总计160万,如委托方逾期支付工程款,委托方按0.5‰工程款/天向受委托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在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增项,增加工程款10793元,现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装饰义务,但被告在支付原告156万元工程款后,不再向原告支付款项。被告品尚娱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品尚娱乐作为委托人及实际受益人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作为合同的签订代表及实际经营者应当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现请求:1、判令被告南阳市市辖区滨河路品尚娱乐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5079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违约金5万元。3、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国辰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河南国辰建安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告知书,证明原告主体资格适格。证据二:1、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承包合同书,证明该合同书显示甲方的施工负责人是***,另合同的第八条工程验收和保修中第四项约定工程款拨付申请,如因甲方原因延期拨付,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工期顺延,同时因甲方超期支付,甲方每天向乙方支付工程款0.5‰/天向受委托方支付违约金,第11条应按合同总价款10%向对方交付违约金。2、河南国辰建安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预算清单计价书(KTV项目),证明该工程造价160万元。3、河南兴辰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结算情况说明,证明工程施工及结算情况,在结算证明的工作联系单中显示甲方指定卫浴品牌九牧与原报价产生价差10793.9元,属于工程变更的内容,应在工程款中予以补足。被告品尚娱乐辩称:对原告诉求的增加工程款10793元不认可,尾款4万元是质保金,因为工程质量不达标,所以品尚娱乐不予支付。被告品尚娱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工程现场照片17张,证明案涉工程装修质量不达标。被告***辩称:对原告诉求的增加工程款10793元不认可,尾款4万元是质保金,因为工程质量不达标,所以品尚娱乐不予支付。被告***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国辰公司提供的证据,被告品尚娱乐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承包合同书中甲方每天向乙方支付工程款0.5‰工程款不予认可。第11条应按合同总价款10%向对方交付违约金我也不认可。甲方所说的是我方未支付5万元工程款,其中4万元是质保金。因为工程质量不达标,所以品尚娱乐未支付4万元质保金。10793元工程增项是与原告协商后确定品牌,当时未提及要支付款项。对原告国辰公司提供的证据,被告***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当时我和原告负责人确定卫浴品牌,并没有提及增加款项。对证据一无异议,证据二同品尚娱乐的质证意见。对被告品尚娱乐提供的证据,原告国辰公司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这组照片不能显示工程质量不达标,照片所显示的基本是地板砖一些修补及砸坏的痕迹,不排除被告方在使用过程中由于不当使用或改造所造成的损伤,且2019年12月7日已进行竣工验收,由***等人现场签字认可。竣工验收后我方未收到品尚娱乐相关工程质量及报修的相关材料。对被告品尚娱乐提供的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根据原被告诉辩、举证、质证及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9年8月24日,被告品尚娱乐以“滨河中路KTV”名义(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了《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承包合同书》,双方约定(摘录):“第一条1、工程项目:南阳市宛城区KTV装饰装修施工项目。2、工程地址:南阳市宛城区。5、工程预算造价:人民币1600000元整,(大写:壹佰陆拾万元整人民币)工程造价包含本工程相关管理费用,结算时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据实结算。现场变更项另行协商。第二条1、甲方指定现场负责人***,第四条1、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的本合同项下的一切价款、费用的支付:(1)乙方进驻工地,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预算总造价的35%。(2)施工整体形象进度完成至40%,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80%。(3)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7%。(4)剩余工程总造价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工程竣工验收后8个月无息退还。第六条1、施工使用的材料必须满足相关的规范规定及设计要求。工程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名称,需经甲方认可。2、施工中,甲乙双方如有临时变动的施工项目或特殊质量要求,双方应确认,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现场书面确认。第八条4、工程达到拨付节点,乙方向甲方提出节点工程款拨付申请,由甲方确认后两天内拨付给乙方,如因甲方原因延期拨付,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工期顺延,同时因甲方超期支付,甲方每天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千分之零点五的相关费用。5、本工程全部完工后,乙方报请甲方验收,甲方应于三日内组织现场验收。工程未验收甲方投入使用,视为验收合格。7、保修期间,因乙方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派人到现场负责无偿返工维修或更换设施。如不能及时维修,甲方另行安排施工人员维修或更换设施,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坏维修费用由甲方负责……”2019年10月7日,原告向被告出具的工作联系单显示“致:品尚娱乐KTV项目部,应公司要求,对KTV包间卫生间马桶选用九牧品牌已经甲方认质认价确认,乙方进行采购,现请贵方给予确认”。被告***在签收人处签名确认。原告提供的报价清单显示其原给被告品尚娱乐安装的为13个宝格特带水箱蹲便,每套277.20元;变更为九牧11299型号坐便器,每套1107.50元,差价为10793.90元。2019年12月7日,被告***在原告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截止2020年6月3日,被告品尚娱乐合计支付原告工程款1560000元,下欠40000元未支付。另查:2021年7月1日,河南兴辰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河南国辰建安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认为:1、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承包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有效合同。依据合同约定原告已履行了义务,且工程已经交付使用,被告未依据合同约定向原告公司支付相应工程款,实属违约,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供的“工作联系单”中显示“应公司要求,对KTV包间卫生间马桶选用九牧品牌已经甲方认质认价确认,乙方进行采购”,被告现场负责人***在该联系单予以签名,说明被告方予以认可。结合原告所举工程预算清单,能够证明原计划装修使用13个宝格特带水箱蹲便,每套277.20元;变更为九牧11299型号坐便器,每套1107.50元,差价为10793.90元,故对该10793.90元工程增量款,被告已实际受益,本院予以支持。2、被告辩称剩余未支付的40000元系工程保证金,且工程质量不达标,应予以扣除。对该辩称,本院认为,根据被告提供的照片,不足以证明原告施工质量不合格,且被告已验收使用,故对被告该抗辩,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被告品尚娱乐应支付原告工程款50793元。3、关于违约金的问题。《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承包合同书》第八条4约定,“工程达到拨付节点,乙方向甲方提出节点工程款拨付申请,由甲方确认后两天内拨付给乙方,如因甲方原因延期拨付,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工期顺延,同时因甲方超期支付,甲方每天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千分之零点五的相关费用。”该项约定明显过高,应适当予以调整。庭审中原告表示已放弃部分违约金,只要求被告支付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但结合原告实际损失,合同的履行情况等因素,本院酌定违约金以1万元为宜,其超过1万元的请求部分本院不予支持。4、关于被告***应否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情况,***系品尚娱乐指定现场负责人,并不能因此判定***系品尚娱乐合伙人,原告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原告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阳市市辖区滨河路品尚娱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国辰建安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50793元、违约金10000元。二、驳回原告河南国辰建安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6元,由原告河南国辰建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19元,被告南阳市市辖区滨河路品尚娱乐负担139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蒋同昌人民陪审员张荣跃人民陪审员法子红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王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