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辰建安股份有限公司

***与河南兴辰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91民初1676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11月25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河南兴辰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光武路与孔明路交叉口星旺家园1幢1单元1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89187828H。
法定代表人:田东晓,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红铎,河南盛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兴辰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以已经与被告河南兴辰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文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秉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