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辰建安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兴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302民初3683号
原告河南兴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阳市仲景路长安*号写字楼*座*楼。
代码证号91411300789187828H
法定代表人:田东晓,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俊涛,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任辉,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女,汉族,住址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代理人刘刚,河南汉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住南阳市。
委托代理人杨贵,北京市京国(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兴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财产损失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兴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不再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林峰
审 判 员  杨 阳
人民陪审员  杜学兰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梦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