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924执1389号
申请执行人:射阳县科达探伤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陈乃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射阳县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徐荣仁,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射阳县科达探伤机制造有限公司依据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924民初429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射阳县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该法律文书确定:被告射阳县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射阳县科达探伤机制造有限公司办公楼屋面未按图纸施工拆除并修复的费用102442.18元,因漏水导致办公室三层装修损失修复费用16537.44元,合计118979.62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1、已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2、已查明被执行人射阳县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无存款,本院已将其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查明被执行人射阳县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房产、无车辆。
3、2019年7月19日申请人射阳县科达探伤机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表示同意被执行人射阳县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期履行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射阳县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申请人射阳县科达探伤机制造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射阳县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期履行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泰昌
审判员 祁洪标
审判员 龚宏伟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韦廷